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章程 |
发布时间:2022-04-12 09:53:21 浏览次数: |
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章程》有关规定,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事务及学术相关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参与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推进学术发展和科技人才水平提升,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不同分院(部)、不同专业的教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相关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青年教师占一定的比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受学术委员会总人数限制。
特邀委员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行业可以推荐业绩特别优秀的副高职称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见解。
(五)关心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专业与科研建设及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尽量覆盖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所有专业群或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分院(部)教授总数及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提出草案,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各二级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部)在充分反映本级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合适人选,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职称评聘与人才评定、科研项目评审三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的专项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各自的规程,其主任由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章程、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吸纳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各类评审、评定结果应报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在原委员的学科或专业中产生。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对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问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 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设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师职称评聘申报。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五)学术机构、协同创新平台、科研基金设置及其建设方案。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申请材料与配套经费及科研计划完成情况。
(二)教学、科研奖项设置,教学、科研成果奖评选或推荐等级。
(三)各种学术专家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及省级以上评审专家等推荐人选、高层次人才(博士、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岗位人选、学校支付固定报酬的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科研成果归属中出现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规章制度、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的制订。
(二)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建设的申报及其资金的安排。
(三)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其它重大项目的合作。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职能:
(一)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职能:
1.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与师资建设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
4.评定和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5.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审议、评定或对外推荐。
(二)职称评聘与人才评定专门委员会职能:
1.审议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的标准。
2.对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与聘任进行审议。
3.评定各种学术专家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等推荐人选、高层次人才(博士、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岗位人选、学校支付固定报酬的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科研项目评审专门委员会职能:
1.评审课题项目申报材料,提出指导意见,确定推荐次序。
2.评审课题项目结题材料,给出修改意见或具体评价结论。
3.评审科研成果奖申报材料,给出评价结果或推荐等级。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在调查、裁决时,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再组织复议,必要时让当事人进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决策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重大事项应有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